廣告活動按照廣告計劃執行,到完成廣告創作并形成廣告作品之后,經過廣告主的最后審核同意,即可送到預定的媒介發布刊播。這項工作一般由媒介部門的有關專業人員負責,他們的任務就是專門負責與有關媒介單位接洽,安排有關廣告的發播事宜,并對發播質量實施監督。
對于不同媒介,廣告作品的發布形式是不同的,如印刷媒介則是制成有關印刷品,把廣告作品刊登出來,電視和無線電廣播則是以電波信號的形式播放。因此,不同的媒介要求有不同的作品,而廣告機構的媒介部門的人員對不同媒介的廣告監督也具有不同的內容。對印刷品,主要檢查其印刷質量,圖文是否清晰、整潔;而對電波媒介,則監督其播放質量,圖象是否清晰,聲音是否清新悅耳等??傊?,廣告的發布是廣告活動的掃尾工序,余下的只有廣告效果測試。因此,應對發布質量嚴格把關,力求使好的廣告作品能有好的宣傳效果。
廣告發布的一般遵守包含的主要內容是:
《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管理條例》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這是廣告的最基本原則。
廣告發布標準規范了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廣告法》還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表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消、無效的專利做廣告。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